第三十六条

有效

矿山企业设置的地质测量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