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注销制度。凡因自然和人为原因造成较大储量无法开采回收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