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注销制度。凡因自然和人为原因造成较大储量无法开采回收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