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对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应当综合开采、利用。暂时不能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和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