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对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应当综合开采、利用。暂时不能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和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