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