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九条有效在采矿过程中发生采矿权属纠纷或矿界争议的,涉及国有矿山企业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户的纠纷和争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分别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裁决,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裁决监督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