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国有大型、中型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可以复采的和闭坑后的残留矿体,以及不适合国有大型、中型矿山企业开采的矿层矿段,征得相关大型、中型矿山企业书面同意,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相应减少国有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纳入当地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