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修正前,已经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换领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