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八条有效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大型矿山企业三年,中型矿山企业二年,小型矿山企业一年,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