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六条有效开采小型储量规模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矿产储量规模小型的划分标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