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阶段性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构,具体受理、承办阶段性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