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后,争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自治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者砍伐争议林木。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