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自治县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和承办应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