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 救济与执行第四十三条有效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决定作出机关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发生法律效力的争议处理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