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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第四章 调解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效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达成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四)其他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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