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第四章 调解与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处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先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