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第四章 调解与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案件承办人、记录人签名并加盖承办机构印章。调解协议书分送各方当事人,同时抄送相关基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治组织,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