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明材料的,争议的山林土地权属原则上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明材料的一方。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明材料或者都无有效证明材料的,可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确定其权属。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