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是处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主要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土地房产证》《山林所有权证》《集体山林管理证》《宅基地证》《社员自留山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