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材料加以证明。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提供的证明材料,争议调查处理机构认为处理案件需要时,争议调查处理机构应当调查收集。

证明材料应当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