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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第三章 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有效

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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