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第三章 调查第十九条有效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构受理争议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明材料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实行承办人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