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争议调查处理机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答辩书应当记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影响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