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 受理第十六条有效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构接到申请书后,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登记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发不予受理决定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书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争议调查处理机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申请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申请书。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