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结合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村庄(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