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推动解决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心的突出卫生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爱护公共卫生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