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等成员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卫会办公室和县级承担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机构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督促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