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