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做好水源保护、自来水生产、安全供水全过程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