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黄河、汉江、渭河、三门峡库区等沿岸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洪水监测断面,在汛期配备必要的监测报汛设备和观测人员,对洪水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情,实施上下游联防。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