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河流治理与工程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或者淘金,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