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河流治理与工程设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