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或者淘金,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