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跨设区的市河道的管理,由所在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管理权限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管理权限依法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