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河流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设区的市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县(市、区)河流的规划治导线,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河流规划治导线和河水流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