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江河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