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政府待建土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将土地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照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