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