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公安交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