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