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