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