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共享农庄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共享农庄项目报建流程,合理安排共享农庄建设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共享农庄配套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健全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共享农庄科学选址建设特色产业基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采取租赁、联营、入股、使用权流转等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建立企业、村集体、农户利益分配机制。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农房、失去教育功能的农村闲置校舍、垦区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农房等存量资源,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建设民宿、旅游经营性设施等。

发展共享农庄应当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和湿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