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施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产品品牌管理体系,培育发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生产和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线上线下展销中心,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气候品质评定,加强对农产品原产地和农产品类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