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统筹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和社会性组织的作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公序良俗,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厚葬薄养、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不酗酒滋事,抵制非法彩票,推行绿色殡葬,倡导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健康卫生等文明风尚,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红色文化、农垦文化、华侨文化、海洋文化、东坡文化、琼剧文化、黎苗文化等海南优秀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开发乡村地名文化产品。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日民俗、文化惠民、群众体育赛事等活动,支持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旅游文化、农业农村、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的保护,推进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