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下乡创新创业,可以知识产权、资金等要素入股、参股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获取收益。鼓励基层农技人员提供农业技术增值服务并获得合理报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招录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从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基层卫生人才激励机制政策,实行更具有激励性的薪酬分配制度。
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具有累计不少于两年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在县级以下基层推行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长期在乡村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人才,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