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从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乡村医生、乡村教师中选拔村干部,支持退休公职人员和退休事业单位人员等返乡下乡服务乡村振兴事业。探索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和村干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对在发展村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可以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健全从乡镇事业单位、优秀党组织书记、到村任职过的选调生、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驻村工作制度,优化派驻人员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基层工作人员待遇,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确保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