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农民增收工作监测评估,建立农民收入增长长效机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防止规模性返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就业驿站建设,建立就业供需平台。加强省际省内劳务协作,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鼓励各类群体返乡入乡创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强海南特色劳务品牌。鼓励重点园区、重大工程项目吸纳农民就业,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就近就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