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商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研究落实农产品进出口促进政策,加强进出口公共服务,指导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国际认证,扶持壮大农产品出口市场主体。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当探索开展检测结果互认,优化检疫审批和口岸通关流程。出口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证认定后推荐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海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免于备案考核(注册登记),免于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当探索建立农业贸易风险防控体系,指导企业运用好农业贸易调整援助和贸易救济等政策工具。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