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自由贸易港政策,支持开拓农渔产品国内国际市场,发展进口农产品加工业和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产业,推进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以食品生产、药用开发、功能性产品开发等为重点的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农产品产地、销地、集散地市场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支持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提升农产品供应链建设水平。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