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创新发展智慧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推广应用热带作物、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技术与装备,推进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多种成分共同参与、相互补充的现代农技服务体系,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